鬼吹燈變身網遊引糾紛 法官:各方授權不可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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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上海9月22日電(記者李爍、黃安琪)曾在網絡上紅極一時的小說《鬼吹燈》在變身“網絡遊戲”時引起瞭一起著作權糾紛。上海遊趣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因認為上海城漫漫畫有限公司“虛假授權”要求解除雙方合約,並賠償經濟損失。記者22日獲悉,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駁回瞭遊趣公司的訴訟請求。  記者瞭解到,2007年8月,遊趣公司與城漫公司約定,由城漫公司授權遊趣公司改編《鬼吹燈》進行獨傢網絡遊戲產品開發及運營。為此,遊趣公司依約向城漫公司支付瞭版權開發費200萬元。不料,遊趣公司組織團隊開發網絡遊戲《鬼吹燈》後,盛大集團旗下玄霆公司、麥石公司以兩公司擁有《鬼吹燈》作品版權及網絡遊戲的改編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遊趣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經法院調解,遊趣公司最終不得不支付巨額賠款。遊趣公司認為,城漫公司在沒有《鬼吹燈》作品著作權的前提下,無權授權遊趣公司將《鬼吹燈》作品改編成網絡遊戲,由於城漫公司虛假授權,導致遊趣公司產生瞭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合約書》和《補充協議》來看,城漫公司的合同義務是將其擁有著作權的《鬼吹燈》漫畫中的形象(包括人物形象、場景設定等)授權遊趣公司用於開發《鬼吹燈》網絡遊戲等,但並不包含《鬼吹燈》小說著作權人的改編權授權。此外,從合同價款角度也無法得出在城漫公司合同義務中具有小說著作權人改編權授權的內容。據此,上海二中院判決駁回瞭遊趣公司的訴訟請求。  辦案法官胡宓告訴記者,該案的處理結果對於網絡遊戲經營者來說,具有一定的啟示意義: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網絡遊戲開發商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文字作品改編成網絡遊戲,除瞭要獲得遊戲人物形象著作權人的授權,還應該取得該文字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如果忽視有關的法律規定,可能導致網絡遊戲開發成本上升進而引發訴訟。

source:http://tech.hexun.com/2011-09-22/1336385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