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契約因故解約 印花稅可以退還嗎

謝老闆經營建設公司,在新竹縣湖口鄉買了一塊地想要蓋房子出售,和營造商朋友林先生簽訂工程承攬契約,事後謝老闆因故改由其他廠商承接營建工程。謝老闆著急詢問原本已經繳納的印花稅該怎麼辦?可以退還嗎?難道要繳2次印花稅嗎?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印花稅為憑證稅,係在課各種憑證繳納印花稅的義務,契約履行與否在所不問,憑證書立並交付使用就要繳納印花稅。工程承攬契約嗣後無法履約因非屬「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印花稅不能退還,如改由其他廠商承接工程,又訂新合約者,須另行繳納印花稅。

 

有沒有節稅方法呢?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提醒您,如原契約內容及金額都沒有改變,可由原合約交易雙方與承受之新廠商三方共同簽訂「合約移轉同意書」,或在原合約書中註明「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字樣並蓋章,因未另訂應稅憑證,無須另行貼繳印花稅。

 

如對以上內容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電話(03)5518141分機32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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